交易不公平。因此,当交易行为对精神病人有利,那这种交易行为则可能是有效。
总之,法律不应该完全禁止心智不全者性权利,否则就是通过保护来剥夺他/她们自由。只有那些利用心智不全者人才应当受到惩罚,也只有那些确实不能理解性行为意义、没有性同意能力病患才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那,如何理解性同意能力呢?心智不全者是否概没有性同意能力?
1984年司法解释将痴呆者限定为“程度严重”。世界卫生组织将智力残疾分为四级:级智力残疾,即极重度智残,IQ值在20或25以下,终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二级智力残疾,即重度智残,IQ值在20—25或25—40之间,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三级智力残疾,即中度智残,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劳动,具有初步卫生安全常识;四级智力残疾,即轻度智残,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般人水平,具有相当实用技能,能承担般家务劳动或工作,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定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显然,不同级别智力残疾对于性同意能力影响是不样。
在判断智力残疾人士性同意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医学标准,还要考虑心理学标准。对于心理学上判断具体标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大致形成如下观点: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判断;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为道德属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性行为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性质。[40]
多数国家和地区会在第三和第四种标准中“二选”。这两种标准细微差别在于——根据第三种标准,没有性同意能力之人不仅不能理解性行为性质,也缺乏对这种行为后果认识;而根据第四种标准,只要无法理解性行为性质,那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没有性同意能力。
因此,如果某人由于精神疾患,不清楚性行为性质,但是却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怀孕或感染性病,那根据第三种标准,他/她有性同意能力,而根据第四种标准则无性同意能力。哪种标准更为合理,这是个需要慎重思考问题。
需要再次强调是,法律对智力残疾人士特殊保护是为防止有人利用他/她们弱势地位攫取性利益,而非完全剥夺他/她们性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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