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所独知个别化事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体现这种原则与例外、客观与主观层次性要求,从而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借助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弥补普通法系犯罪构成标准不足。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结构组成,不仅能够比较清晰地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要件,还能体现证明责任所需要层次性安排。
行为旦具有构成该当性,就可推定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控诉方通常只对犯罪构成该当性承担证明责任而无需证明违法性和有责性。只有当诉讼中出现或者被告方提出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可能存在证据,使得违法性和有责性推定出现疑点,控诉方和被告方才可能出现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具体而言,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推定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因此就要从反面来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就无需再进行下步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是种客观般人判断。
如果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那就要深入行为人内心深处,进行有责性判断,也即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这种责任判断显然是种主观化个别判断。同时,大陆法系对于犯罪排除事由分为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正好对应于普通法系辩护理由正当化事由和可得宽恕事由区分。
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没有必要采取同样证明责任标准,毕竟前者是种般化判断,后者是种个别化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人个别化状况。对于前者认定而言,控诉机关有优势,但是对于后者认定,辩方自身有优势。
总之,法律永远是种平衡艺术,如果辩方无需承担任何辩护理由说服责任,这对控方也可能是种不可能完成任务,物极必反结果反而会导致辩护理由取消,给辩方带来更大不利。因此,稳妥做法是将辩护理由区分为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辩方对于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说服责任,只要承担合理怀疑提出责任,证明责任就转嫁至控方。但是对于责任阻却,辩方依然需要承担优势证据说服责任。
回到本文最初案件,对于死者是否睡着,辩方只需要提出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证据,主张蒋某银仍然处于清醒状态,如果公诉方没有超越合理怀疑证据反驳辩方主张,那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认为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从而认定本案属于正当防卫。
人类事务千变万化,人类理性有限性决定法律所追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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