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辩护理由被告方只负有提出责任,而不应承担说服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标准,控诉方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证明责任,被告方无需承担任何要素说服责任。从表面上看,在与犯罪构成标准对决中,无罪推定标准似乎大获全胜,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首先,无罪推定标准存在大量例外规则,也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加拿大和英国虽然已经倒向无罪推定标准,但法律和判例中却仍有大量例外规则,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如英国在2002年通过兰伯特案件(Lambert)和卡勒斯案件(Carass)确立无罪推定标准,但如年后《性犯罪法》(SexualOffencesAct,2003)又规定,在法定强*罪中被告方不仅负有提出责任,还要承担说服责任,被告方必须提供优势证据说服陪审团相信他以为女方年龄已经达到16岁。
其次,无罪推定标准让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过重,往往矫枉过正,导致立法者取消某种辩护理由,这对于被告方更为不利。比如,在性侵犯罪中,得到女方同意是种辩护理由,有些地方为规避控诉方证明责任,而将此罪完全视为,bao力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bao力行为,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得到女方同意不再视为种辩护理由。这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帕特森案所指出:正当程序条款不能让国家置于这样选择:或者抛弃这些辩护理由,或者为取得有罪判决而反证辩护理由不存在。[38]
普通法系之所以想撇开传统犯罪构成标准,就在于如果辩护理由都由辩方承担优势证据说服责任,有时对辩方会非常不利,甚至导致辩护理由在事实上不再存在。但是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做法,彻底地倒向无罪推定,辩方无需承担任何辩护理由说服责任,那又可能矫枉过正,导致立法机关干脆在法律上取消某种辩护理由。
比如,为什很多国家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这种辩护理由?就在于如果认可它存在,会让控诉方承受无力证明重担。种稳妥方法是在两种标准中求取个平衡点。合理证明责任标准要同时符合诉讼公正和效率要求,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使命。
首先,它应当合理地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要件,尽可能地避免两者之间存在过多模糊地带。其次,能吸收无罪推定标准合理成分,避免其不足。根据无罪推定标准,与犯罪有关要素原则都应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对例外事由有定证明责任。同时,控诉方按照理性客观般人标准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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