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性。但也有不少司法区认为,被告方无需承担说服责任,换言之,只要被告提出存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这种辩护理由达到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程度,那就应该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说法责任来反驳辩方理由。
第二种标准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原则,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并依实体法被确定有罪以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标准,控诉方须承担被告人有罪证明责任,控诉方应证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谴责性所有要素。无罪推定标准反对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认为有些辩护理由与犯意和道德上可谴责性关系十分密切,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标准在大陆法系比较普遍,比如德国,其犯罪构成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结构组成。控诉方不仅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负有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同时如果由该当性推定成立违法性和有责性出现疑问时,不论这种疑问产生是因被告人主张和举证引起还是因控诉方提出证据而引起,都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排除这些疑问,法官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判决。
这两种标准都存在定问题。犯罪构成标准当前所面临困境主要在于本体要件与辩护理由界分并不清晰,导致证明责任在分配上困惑。从表面上看,本体要件是肯定性入罪要件,辩护理由是否定性出罪要件,黑白之间,泾渭分明。然而,在具体操作时两者往往存在中间地带。由于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本身界限模糊,如果认为辩方需要承担辩护理由优势证据说服责任,那证明责任就可根据情势任意分配。
比如被告人不在场,这似乎是对本体要件否定事由,那它是本体要件,还是辩护要件?又如认识错误,这将导致犯罪故意排除,这是本体要件,还是辩护要件?这都不无争议。
因此,立法者完全可能将本体要件贴上辩护理由标签任意分配证明责任。比如,立法者既可以将强*罪中“被害人不同意”作为本体要件,从而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说服责任,也可以将其视为辩护理由,由被告方提供优势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甚至可以将谋杀定义为造成他人死亡行为,于是让被告方承担证明他不是出于恶意之辩护理由说服责任。
正是因为这种困境,所以无罪推定标准反对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不少原来采取犯罪构成标准国家,如普通法系英国和加拿大都基本上放弃犯罪构成标准,倒向无罪推定标准,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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