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也可能以过失或意外事件论处。控辩双方对于死者是否睡着争辩不休,有学者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
对于这种观点,学界也不乏质疑声音。这里涉及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般可分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前者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主张成为争议点责任,后者则指主张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主张为真责任。法律问题不可能像数学公式那精准。
当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都存在争议:
第种是犯罪构成标准。这种标准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这种标准主要盛行于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
普通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种双层结构,包括本体要件与辩护要件,前者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后者包括各种辩护事由,如正当防卫、认识错误、精神病等。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是种入罪与出罪二元对立模式,其最突出特点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对抗国家刑罚权,发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性,在动态中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平衡。
控诉方对于本体要件要承担两种证明责任。首先,控诉方必须对本体要件每个要素提出相应证据;其次,为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目,其证明标准还应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程度。对于辩护理由,普遍认为应当由被告方承担提出证据责任。被告方须先行提出存在辩护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如证明行为是正当防卫等。
当然,被告方所提及证据只要让人相信控诉方关于本体要件证明存在合理疑点即可,也即引起合理怀疑。如果他不提出相应证据而仅提出申请,法官就不会将此主张提交陪审团裁决。
比如张三在光天化日下杀人,最后他辩解说:“以为对方是只猪。”这种认识错误辩解太过荒谬,根本没有达到引起人合理怀疑程度,法官根本就不会考虑这种辩解。但如果张三辩解是:“当时在猪圈旁边走路,有只猪拱,非常生气,拿石头把猪砸死,后来才发现是个披着猪皮人在猪圈里面体验生活。”如果存在相应事实,这个辩解就可能达到合理怀疑程度,那这个辩解就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供法官考量。
对于辩护理由说服责任,则存在较大分歧,有些司法区认为,被告方必须提出优势证据证明这些辩护理由。用不太精准百分比来说话,如果说合理怀疑大概是30%可能性,那优势证据就得是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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