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的色情化
米歇尔•福柯在《性史》一书中,列举了四项近代之后的“性欲望的装置”,如下〔Foucault,1976;上野,2002〕。
一、儿童的性的教育化(pedagogizationofchildren'ssex);
二、女性身体的歇斯底里化(hysterizationofwomen'sbodies);
三、性欲倒错的精神病理化(psychiatrizationofperversivepleasure);
四、生殖行为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procreativebehavior),
让我们按顺序来看,“儿童的性的教育化”,指儿童的性成为管理对象,尤其指对手*行为的禁止成为儿童教育规训的一项内容。“女性身体的歇斯底里化”,指女性的身体被视为性身体,对性欲的压抑被视为导致“神经病女人”的原因。“性欲倒错的精神病理化”,指除异性间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多种性爱方式被视为错乱反常的快乐,通过精神病理学将之视为异常。性欲倒错,包括同性恋在内,同性恋在中世纪被视为道德上的越轨行为,但进入近代以后,被视为精神医学上的病理现象,成为治疗矫正的对象[1]。“生殖行为的社会化”,指夫妻关系以异性恋配偶为正统,作为生殖单位被置于社会的管理控制之下,经由这四项对“性”的管理,达到社会对个人“生命”的管理,“生命权力”(bio-power)由此形成。上述历史变化,导致四类人群成为控制管理的对象:“手*的儿童”、“歇斯底里的女人”、“反常性欲者”、“马尔萨斯主义〔生育控制之意——译者)的夫妻”。
正统的异性恋夫妻之间的性爱,由此被置于特权地位。夫妻性爱的特权化,带来了两种变化。一种变化是,原本存在于婚姻内外的性,被限定在夫妻之间;另一种变化是,在夫妻关系中;性爱原本并非必不可少的纽带,但现在却被置于核心位置,即,“性家庭(sexualfamily)”〔Fineman,1995〕的诞生。
顺便提一句,在近代之前,对婚姻的诸种定义中,无论哪一种,夫妻间的性关系皆非必要条件。没有性行为,夫妻关系依然持续;没有生孩子,正妻的地位不会被动摇。如果正妻无子,既可认领养子,也可让偏房小妾代生。相反,当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妻子在此期间生的孩子,不管父亲是谁,均自动地登记为丈夫的孩子。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冥婚”习俗,即与死者的婚姻(ghostm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