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论文都是在思考探索如何科学地保护、管理敦煌莫高窟。觉得遗产保护必须依靠法律,不能是哪个个人说算。
不知不觉到21世纪。意识到,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文物保护工作遇到许多前所未有新情况、新问题。大规模基本建设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不可避免地产生突出矛盾,在外部环境、政策不断变化时代,要做到莫高窟长期保存,稳定保护机构,稳定保护管理和研究人才队伍,需要有部专门法律来保障。为此,开始思考这部法律具体内容,并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在那段时间里,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莫高窟保护方面面临问题与困难,如遗址管理体制问题、遗址保护范围、遗址保护与利用问题等,解释说明这些问题和困难将对莫高窟保护构成潜在威胁,积极提出建议,并及时与地方z.府沟通保护和管理有关情况。们工作得到上级和地方z.府理解和支持,各方达成广泛致意见。大家都意识到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形势下,要使敦煌莫高窟得到有效而又持续保护,解决保护管理问题根本手段是制定适合莫高窟实际专项法规。
但是,在《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过程中,围绕着莫高窟保护范围划定问题,还是不能自持地发火。当时地方上些人认为原来划定莫高窟保护范围太大,他们提出将已经划好保护范围从文化路口零公里退到六公里。为此事,们和地方z.府开若干次会议,也多次去省里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而地方z.府这种违反法律,又不利保护想法,竟影响们院内和省里主管部门些领导。们些同志不知道,这是地方z.府要搞开发,想用退出六公里地方修建铁路。如果这样做,势必破坏莫高窟周围历史环境和风貌。
再说改变保护范围,们无权决定,必须有批准手续。坚决不同意,为此,专门到省里有关部门去阐明不能改变保护范围理由,这是为保护莫高窟及其周边历史环境和风貌,绝对不能让步。在再坚持下,最终守住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莫高窟保护对象、范围;明确规定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保护工作应遵循方针和原则;也明确规定z.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保护莫高窟方面权利、义务和应遵循行为准则和责任。《条例》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甘肃省第部文化遗址保护专项立法。
《条例》颁布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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