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尊长、大宗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以为源于血缘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提供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除内在血缘关联(包括拟制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定生计条件与适宜经济形态,特定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则是官府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家户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基于这认识,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历程,分析具备怎样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研究和评论,使进步明晰这研究路径和方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另种制度。换言之,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官僚制度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主导性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辅助性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化并充分发挥作用汉、唐、明时期,家族制度并没有发育;而在乡里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对较小宋、清时期,家族制较为发达)。希望自己在未来些年中,能够把上述认识较为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三,关于乡里制与家族制关系讨论,实际上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及其关系理论背景下展开,这是周老师最为擅长领域。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解,就是从周老师研究开始。理解是,乡里制度应当是正式制度,家族制度大抵是非正式制度。在认识中,正式制度是由国家等权力主体以某种明确形式确定下来组织框架和行为规范,所以,乡里制度是由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加”给乡村社会。正是因为有这种认识,再加上较多地受马克斯·韦伯和迈克尔·曼(MichaelMann)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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