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喜好与敌人。推崇这理论谢里夫写道:
通常,导致个人形成偏见态度因素并不是零散。相反,它们形成在功能上与成为群体成员相关——人会将群体及其价值观(规范)作为调节经验与行为主要锚定点。10
支持这观点强力论据之,就是通过直接影响个体来影响其态度尝试,往往是相对无效。假设有个孩子在学校里上门有关跨文化教育课程。然而相较于他在课堂上所学到东西,他家人、伙伴、邻里所持有规范与态度很可能对这个孩子影响更大。要改变孩子观念,们有必要改变对他来说更为重要这些群体观念中文化均衡。在孩子能够实践新观念前,首先需要他家人、伙伴、邻里对这些观念有所包容。
从这个思路就延伸出这样个道理:“改变群体态度比改变个体态度更容易。”近期研究也支持这观点。在些研究中,整个社区、住宅区、工厂或学校系统都成实施改变目标群体。通过让社群中从领袖到普通群众每个人都参与到研究中,并且在政策层面也做出改变,旦这些改变得到实现,个体态度就会倾向于与新群体观念规范保持致。11
尽管们无法质疑这些结果,但这个理论带有些并非必要“集体主义”色彩。偏见绝不仅仅是个群体现象。请读者扪心自问,自己观念是否确实与自己家庭、社会阶层、工作伙伴或教会成员完全致。答案或许是肯定,但更有可能情况是,读者会说,他所处不同参照群体所持有普遍偏见是相互矛盾,所以他偏见模式是独无二,与任何个群体都不相同。
意识到态度具有这个独特性特征之后,理论倡导者提出个概念,即“可忍受行为范围”。从而指出任何群体规范系统都只会要求个体与其保持模糊致。人们态度可能会产生定程度偏离,但不会偏离太多。
然而,旦们允许系列“可以忍受行为”存在,这就代表们正趋向于个更为个体主义视角。们无须否认群体规范和群体压力存在,就能认可群体中每个个体都是独无二这事实。们中些人是群体规范积极遵守者。而另些人则只是在被动服从这些条条框框。还有些人拒不遵守这些规范。们所展现出群体致性是个体学习、需求和生活方式产物。
在涉及观念形成问题时,要平衡从群体出发和从个体出发两种取向是很困难。本书认为,偏见根本上是个有关个性形成与发展问题;没有任何两种偏见情况是完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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