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横独断文学作品,bao君。”弗兰克法官写道,“今天他们判定平庸作品是*秽读物,明天就要查禁部天才之作。原创难得,需要人们珍视,而非扼杀。作家写作时要是想着公诉人和法官会怎看,想象力也会受限制;出版商害怕z.府审查,可能会拒绝发表当代雪莱、马克·吐温或惠特曼作品。少数几个人会坚持抗争,要求有权利写作、发表、传播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可厌恶作品。如果们把这几个人关进监狱,好像对大家并没什损害。这种表象是遮人耳目。定罪、惩罚少数几个人,却让更加敏感、不那勇于抗争作家吓破胆。他们放弃创作那些作品,可能就是文学巨著。斯宾诺莎曾说,‘镇压会让国家越来越小,直至天才也无处容身。’”
1957年4月,最高法院审理塞缪尔·罗思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罗思方律师论点是,现行联邦邮政章程,即1873年考姆斯托克法案,是违宪,并且罗思所传播有争议性质作品在宪法第修正案下也是被允许。然而代表z.府律师则称:“国父所主张并非绝对言论自由,否则至少公共道德会受到威胁。”还补充说社会“在保证个人言论、出版自由之外,还有着自身利益”。
九位大法官听取双方陈词之后,就该案进行内部讨论,两个月以后,他们发表意见反映出对塞缪尔·罗思复杂态度。
威廉·O.道格拉斯法官认为应当释放罗思,因为如果罗思有罪话,也只是因为他挑起读者“想法”而非“公开行为”或者“反社会举动”;道格拉斯还说:“相信人民有能力拒绝有害作品,正如他们能够在神学、经济、政治等方面分辨真假样。”雨果·L.布莱克法官同意道格拉斯认为色情作品受到第修正案保护观点,也支持道格拉斯对人们警告:“*秽检查今天查禁廉价小册子,明天就可能查禁文学佳作。”
约翰·M.哈伦法官虽然对文学佳作被查禁不那在意,也支持对*秽作品采取更多法律管控,但他也投票给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方。
但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支持罗思有罪判决,对罗思宣传自己杂志和书籍“手腕”感到特别气愤。虽然材料本身并不*秽,沃伦决意惩罚任何以低俗广告迎合大众被告人,他觉得罗思就是这样人。另外五位大法官——威廉·J.布伦南,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哈罗德·H.波顿,汤姆·C.克拉克和查尔斯·E.惠特克——也认定罗思有罪,认为*秽作品和毁谤样,是不受第修正案保护。布伦南法官记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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