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贸易商或殖民*员住在山丘上的独栋房子里,
生活习俗一如在母国,竭尽所能不沾染当地习俗,
犹如做分类账时收入、开销绝不相混。
企业总希望管控员工的公账开销,但也一直难以如愿。事实上,17、18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今日跨国公司最受公认的前身之一)发觉,要让员工理解这点难上加难。当该公司的会计开始不愿核销某些请款项目,例如驻马德拉斯(Madras,今金奈)代表处处长庄园喂食园中老虎的请款单据时,他们所要执行的规定,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事实上,他们是在建立一种现代的企业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当时骇人听闻。最后公司针对种族、清廉、优秀英格兰贸易商的名誉,提出一套包罗更广泛的观念,然后把上述新观念夹带其中,才让员工接受。
英国东印度公司迥异于从前之处,还在于它是具法人地位的公司。在这之前,经商触角遍及遥远异地的商号,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属于合伙企业,因此,商号派在遥远城市的代理人,有权分享商号的获利。即使他不是合伙人,通常仍关心商号的长远发展,或至少在意自己在故乡的名声。(例如华商家庭常派年轻侄子或仆人到海外经管业务一段时间;只有在海外有相当绩效,他们返乡时才能出钱入股,成为商号合伙人,也只有这时才会替他们撮合婚姻。)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员工鲜少持有公司许多股份,有足够资金那么做者,通常不愿跑到印度找发财机会。因此,该公司的新组织形式激化了其与地方代表的潜在冲突。
但更重要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法国、丹麦、其他欧洲国家同性质的公司)不只是具法人地位的公司,它有法律依据可垄断从亚洲回销母国的进口商品,且获得特许,可以在其他市场寻找专卖商品或独家垄断收购市场,如有必要更可动用武力以达成这目的。事实上,一家公司若眼前得支应庞大的预付成本(除了较例行的经营成本,还包括建造要塞、提供武装护卫舰以保护其船只免受其他欧洲强权攻击之类的成本),多多少少也得在其他地方寻找专卖商品,将其武力用于攻击以协助弥补预付成本。但这把该公司推往两个相互矛盾的方向,最终同时葬送了现代的企业经营观和殖民政策的发展。
另一方面,欲维持垄断地位,就得让该公司的地方代表在运用公款疏通、笼络当地*员上,有极大的自主权,比如巴结国君以取得有利可图的当地特许经营权,拉拢当地贸易商和贵族(两者往往是同一人)以取得公司所想要而掌控在他们手中的商品,动用武力和找当地有权有势者(在某些地区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