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府没有打压自己企业的倾向,也不想惩罚美国的出口产业,并没有大力实施《反海外腐败法》。1977—2001年,美国司法部只惩罚了21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线企业。这样算下来平均每年惩罚的公司还不到一家!
然而,美国雇主协会并不希望这项法律“进入睡眠状态”。美国的行业巨头很清楚他们能从这项法律中获得多少利益。为了达到目的,只需让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卷入同一麻烦。1998年,他们终于如愿以偿:美国国会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美国z.府自认为有权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如谷歌邮箱或微软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这项修正案就是美国人的一个把戏,他们把一项可能削弱自身企业的法律转变为干涉他国企业、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从2000年中期开始不断地试探这种域外法权的底线。例如,毫不犹豫地审判外国医生——因为他们被委托从事公共服务,就像审判“公职人员”一样,从而对国际制药公司提起诉讼。
企业因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支付的罚款总额在2004年仅为1000万美元,到2016年则猛增至27亿美元。“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使这一大跃进成为可能。该法案赋予美国z.府部门可以借助反恐的名义,大规模地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在公共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范围内是完全不适用的。显然,腐败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贿的公务员或者政党,而不是达伊沙或基地组织。2013年“棱镜门”丑闻爆出,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秘密监控计划。世界各国这才意识到美国的主要数字企业(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也和美国情报机构分享信息。
这还不是全部。美国z.府不仅用违规的手段获取情报,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发动攻势,督促该组织成员也在国内或区域内进行反腐立法。法国在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反腐败公约》(9月正式生效)。只是这些欧洲国家没有颁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们最终都掉进了陷阱。一旦某个国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它实际上就授权美国可以起诉该国的企业,而它却没办法使用法律手段报复美国企业!这些事情环环相扣,是一个居心叵测的大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