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停下。我不太确定我是否曾想要开始。
不过我很幸运,因为我爱上了苏茜·奥巴赫。我们才在一起不久,但她希望我感觉自己身在一个安全之所,有人会给我支持和帮助,朴素地说,随时都可以。“我们在一起,”她说,“这表示你拥有权利。”她如常爽朗地大笑起来。
我遇见苏茜,是在一次采访未果之后。那次我原本要为其新书《身体》采访她,该书讨论了广告与色情对女性身体及自我形象认知的影响。
当时我父亲刚过世,我必须搁置所有工作。最后我还是写信给苏茜,只为告诉她我有多喜欢她的书——她全部的著作。我十九岁时就读过《肥胖是女权议题》。我再三重读她的《性的不可能》,想着我要尝试写一本书来回应——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做出回应——书名就叫“爱的可能”。
我永远在寻思着爱。
尊敬的女士:
关于您对上述编号文书之申请一案,
地区法官已审理您的申请,答复如下:
该出生证明书副本非领养子女登记册内记项之副本。
《实务指示》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第二目规定,身份证明及申请“应向法庭提交”,由法庭注记于申请表。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非副本)。
苏茜邀我晚餐。她与丈夫结束三十四年的婚姻之后,已经分开大约两年。我在和德博拉分手、精神崩溃之后一直单身。我又开始喜欢一个人过日子。但生命中的大事从来不是计划来的。我们度过了非常愉快的夜晚;食物,谈话,她住处山毛榉树后方的落日。我心想:“她看起来很悲伤。”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也一样。
之后的几周,我们用字符和像素互相追求——我以为电子情书不现实,因为苏茜是异性恋,而我已放弃向异
依实务指示之规定,之后可寄交给您一份辑选的相关文书副本。该文件不得全文公开检阅,不可寄送内政部。
故此遗憾告知,您须亲自出庭,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领养子女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副本。
这是与持有我领养文件的法院多次通信中的一封。
我是个资源广阔的聪明女人,但领养程序把我难倒了。我不知道“领养子女登记册内记项”是什么意思——寄了四封电子邮件才弄清楚。我不知道“辑选”的意思,我好奇其他人看得懂吗(不能直接说“经过编辑的版本”吗),我想知道这样一封冰冷正式的信件对正在焦灼不安地找寻另一种生活的人会产生何种影响。
就法院而言,领养档案不过是一份具法律效应的文件,以死板冷淡的法律语言处理,遵循难以理解的协定。这不是什么聘请律师的适当理由;而是让程序更简单、不那么麻木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