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与我们很多人的理解不同,不是英国z.府,而是东印度公司实现了对印度的占领。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三地总督一开始都是东印度公司任命的,
己的钱投给一个与自己完全没有私人关系的组织,并且信任这个组织,相信董事会会尽心尽力地营运好这些钱,并且赚了钱后会公平地分给自己,这并不是哪个国家都能做到的。
为什么这个发明发生在小小的荷兰,而不是有着悠久经商传统的阿拉伯,不是有着众多商帮的中国,也不是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帝国西班牙?
因为荷兰和这些国家不同,荷兰是当时欧洲自治城市最发达的国家。一想到荷兰,我们往往会想到“低地”。是的,800年以前,这里还到处是湿地和湖泊,不适合人类居住。不过,位于海边的荷兰的地理条件特别有利于航海,大部分荷兰人选择从事海上贸易,大量的自治城市在荷兰建立起来。欧洲大多数城市的惯例是农奴在城市住上1年零1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而在荷兰的城市,农奴只要住上40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这样一来,荷兰比别的地方更有吸引力,成为人口的汇集地。到15世纪末,将近一半的荷兰人生活在自治城市中,这里成为欧洲城市化最高的地区之一。
在城市管理上,荷兰人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市民们对议会进行“全权委任”,选择充分信任他们,把征税、城市建设等关乎每个人生活的事情都委托给议会去处理。
与此类似,他们把自己的钱也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只不过市镇选出的是市议会,而公司选出的是董事会。中世纪市镇议会的成员数目都是12的倍数或分数。同样,早期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常见数目也是如此。这不是一个巧合,它衍生自查里曼大帝和其继承者的12人贵族法庭。[82]
三
而接下来崛起的大英帝国更让西班牙人吃惊。
英国崛起的逻辑与荷兰一样,都是依靠公司的力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比起来,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更为成功。
我们讲过,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比荷兰的还要早。一开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资金是众商人每人直接出资,荷兰东印度公司发明了股份有限制度后,英国人马上就学会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凭借这一利器,很快就建立起来16个月船期的固定模式,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一样,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是一个移动的海上城邦:它们的“公民”是每一个购买股票的本国公民,它们的统治区域就是被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它们获准与其他国家订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