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维新因为遭到裕仁极力抵抗,昭和维新派不得不绕过裕仁,由新z.府以及新日本社会主义自由m;主党组成内阁来实施政令。
在中国参观之后,裕仁发现中国国体政体并不排斥“领袖专制”,陈克在中国实际地位远超裕仁最有权势时候在日本地位。这倒真让裕仁有种视野开感觉。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z.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得到陈克态度比较明确支持,裕仁胆子也大不少。他思前想后,决定暂时不要回国。召集起前高官,裕仁开个会。铃木贯太郎这样老家伙身体以及不行,而且这次中国之行让他们也彻底失去心气。对于裕仁想法,老家伙们只是听。中年前高官们看到裕仁提出议题,也都愣住。讨论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能否与天皇制度同时存在”。
这是个看似很扯淡议题,至少在这个世界上,君主制尽管已经与贵族共和制度结合在起,这中间还是有很微妙区别。英国制度是君主立宪,日本制度是立宪主君。就是用先发来保证天皇制神圣不可动摇。
《大日本帝国宪法》宪法第章如此规定。
第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这就是日本宪法,也是日本权力结构所在。之所以皇道派度认为要“尊皇趋讨*”,这是有包括传统以及宪法支持基础。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z.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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