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可以更加便于征调,因汉末战乱以来,人口流动性大,而户相对来说稳定性要大些。按户征取绢、绵,计算起来也更为方便,特别有利于收取整匹绢、布,不致因人丁零落而造成上交绢、布破碎不整,这样也就可以更好地加以利用,不致造成浪费。
将人头税从收钱改为按户收取绢、绵,曹操在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期间即已在兖、豫二州施行,这样做也是充分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当时中原带,家庭纺织业同农业是结合在起,几乎家家都有绢、绵手工业产品。而自战乱以来,铸币业已近于废弃,民间、特别是农民拥有货币极为有限,般都采用谷、帛进行交易,如果要他们用钱币上税,就必然会给商贾提供乘机压榨农民机会,加重农民负担。因此,改征农民自己能够生产实物,对农民是不无好处。
东汉中叶以来,农民对z.府承担赋税呈逐渐增多之势。质帝本初元年(146)九月朱穆就曾在奏记中说:
“现在宦官当权,水灾蝗灾接连发生,而朝廷花费却比以前增加十倍。河内郡,过去征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现在却增加到十五万匹。当官是不会出钱,这些负担全都摊到老百姓头上;而老百姓又大都逃亡,只留下些空头户口;户口既少,而家中没有资财又多,因此所受到盘剥也就更加惨重。二千石官吏碰到老百姓就像是碰到敌人,要强迫他们出卖田土房屋,要拼命拷打他们,弄得老百姓忧心如焚,朝不保夕。”
由此也就不难见出斑。因此,曹操规定平均每户交纳绢两匹、绵二斤,明令除此之外不准任意额外多收,特别强调豪强地主对田土资财不得“有所隐藏”,以将赋税转嫁到农民头上,确实是在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后来,西晋在灭吴统全国后征收课田赋,规定每个丁男课田五十亩,要收租四斛,也就是平均每亩要交租八升,剥削量比曹操规定增加倍之多。户调令则规定丁男(十六岁至六十岁男子)作户主,每年平均要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十六岁至六十岁女子)或次丁男(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和六十至六十五岁男子)作户主折半交纳,即纳绢匹半、绵斤半,边远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这个剥削量,也约比曹操所规定增加三分之。这样比较,不难看出曹操对农民剥削确实还算是比较克制。当然,他这样做,目还是为维护自己利益及地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如其令中所说,如果放任豪强兼并,“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