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聚落体性和自主性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乡里制度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机制,如里闾祭祀与合饮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形成,方面是权收于上,另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新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世代继承。
由此来看,鲁西奇著作中将官方乡里制度视为基层社会秩序主体观点,值得再议。在近代基层社会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体,构成王朝统治双轨政治架构。萧公权(2017[1960])关于明清基层社会控制研究,在关注治安监控保甲体制外,还讨论有关税收、救灾、思想控制方面里甲、社仓和乡约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间社会共同体对这些控制回应。他特别讨论宗族与乡村控制,并引用19世纪学者汪士铎话:“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p.422)赵秀玲(1998)在《中国乡里制度》中专辟章来讨论“乡里制度与宗法关系”。根据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测:类似双重甚至多重基层社会运行过程直存在,只是到近代,随着各类史料丰富多样化,其细节和过程才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鲁西奇对自上而下皇权控制与自下而上宗族势力间关联有着清醒意识(p.13)。他在第章结尾已经明确提出这特征:“血缘性宗族与地缘性乡里实际上联系在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说明此种联系。其中,血缘性反映居住在起人群内在关系,而乡里则反映其同处于地并属于同管理单位外在关系。因此,乡里乃是国家控制乡村民众途径,而宗族则是民众群体内部自生社会关联和组织形式。自西周以来,这两者就是有机地结合在起;春秋战国时期,这两者仍然是密切结合,只不过是结合方式略有变化而已。”(pp.112—113)作者在随后讨论中区分两者,着重于乡里制度,从而更多地强调这正式制度安排,但讨论字里行间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间团体追求自身利益举动,如明代江汉平原刘氏与林氏利用从事湖业“业户”系统与州县里甲户籍纳赋应役系统相对分离“制度性空隙”来获取更大利益。
以上讨论意味着,“皇权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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