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监管义务之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第213条第3款)。德国刑法第174条规定,与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滥用基于抚养、教育、监护、雇佣或工作关系形成依赖地位与未满18岁人发生性行为;或者与自己未满18岁亲生子女或养子女发生性行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根据该国刑法第176条对法定性侵犯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岁。
2020年4月,媒体曝光某上市公司高管持续性侵14岁养女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国刑法规定强*罪,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虽然当时刑法中只规定不满十四岁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但是《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负有特殊职责人员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
但是,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而且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罪论处。滥用信任地位型强*立法是为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成年人,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自由进行过多干涉。因此,世界各国通常都把此类犯罪行为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当然这里未成年人并不限于普通未达性同意年龄人,它要高于般同意年龄。如国,普通性同意年龄是14岁,但是这类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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