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人有频
取出死者的大部分器官的时候,死者还依然活着。
由此可见,犯罪人的手法较为成熟,只不过在强*相关的案例上出现一些很明显的过度杀戮行为,考虑其所受的心理创伤与强*案有关。
本系列凶案凶杀犯案手法成熟,犯案频率较为规律,怀疑曾经在其他州有犯罪记录,在2006年左右才来到维斯特兰市。该犯罪人应为白人男性,年龄在35-50岁之间。根据现场痕迹检验结果显示,折磨并杀害受害人的过程由一人完成,该犯罪人应为身材较为高大、身体强壮且掌握一定格斗技巧的人。
可以由此推断,在维斯特兰境内的案件应该不是该犯罪人的第一起凶案。第一起凶杀案不可能如汤姆·格林案般娴熟。
但是钢琴师的犯罪手法极具特点,在其他州并没有发现有类似的案件。最大的可能性或许是,他在其他州或城市犯罪的时候并不以现在的手段进行——我不认为他会抛弃用琴弦勒死死者的方式,或许,他只是选择不联系警方、或把尸体以另外的方式处理掉之类,因此凶案没有以现在这种形式进入我们的视野。
本系列凶案案发现场基本都在人烟较为稀少的地区,凶手有较大可能性是袭击受害者后将受害者带到之前已经选定的现场,考虑凶手拥有交通工具,可能为内部空间较为宽敞的SUV汽车。
所有受害者最后都被钢琴琴弦勒死,从获取凶器的角度来说,该犯罪人有可能从事贩售乐器的相关行业、钢琴教师或家中有钢琴。根据以上推断及第二案、第五案、第十三案中凶手在布置现场时使用的昂贵道具,该犯罪人有可能家境殷实、受过良好教育。
我认为凶手从事和钢琴有关的事业的可能性小,WLPD总是在这种细节上犯奇怪的错误。在前期排查中,并没有符合任何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下文中我会论述该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我倾向于认为,既然他把钢琴弦最为最重要的凶器,就绝不会把钢琴放在他目力可及之处。
该犯罪人选定的受害者均为有前科或怀疑有犯罪嫌疑的男性受害者,从第三案、第十案、第十二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中体现的细节显示,该犯罪人有途径得到一些警方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该犯罪人有可能是警务工作者,或其家人及朋友中有人是警务工作者。
本系列凶案的受害者拥有一些共通的特性:强壮的、有犯罪史的男性,大多为金发,该犯罪人选择受害者的倾向有可能与其过往经历有关,此人青少年时期有可能是某种,bao力行为的受害者,他选择受害者的原则很可能是根据对他施加,bao力的年长男性的特征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