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在改善群体关系中也具有战略意义。它为些少数群体提供相较于之前更高收入以及地位更高工作。这过程符合梅德尔对改善黑人与白人之间关系所提出个重要原则。7他认为其中存在种“歧视排序”(rankorderofdiscrimination)。白人,至少南方白人,对种族通婚抗议最为激烈,甚至高于对社会平等抗拒;之后,则是对公共设施、政治平等、法律平等抗拒,他们最不反对是工作机会平等。黑人自身歧视排序则几乎完全相反。他们最为渴望是平等就业机会(因为他们中很多人都处于经济困境之中,即使不是极端贫穷,谋生对他们而言也是个难题)。因此,FEPC法案通过能够以造成白人最小不满方式,对歧视进行打击,并给予黑人最大程度满足,这是心理上核心。
作为法律补救措施群体诽谤法和煽动法则更有争议。
立法旨在遏制对群体诽谤,这是对已经确立法律原则逻辑延伸。个人能够发表他看法,称X先生是个骗子、个叛徒,但是,如果他不能证明他指控,他需要支付X先生损失赔偿金,尤其是如果他让X先生丢工作,或使其在社区声望受损话。然而,旦他声称日本人,或犹太裔美国人都是骗子和叛徒,那作为日裔美国人X先生即使也因此遭受相当抵制与蔑视,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公司和志愿协会(例如哥伦布骑士,theKnightsofColumbus)能够援引诽谤罪对其进行控诉;但种族群体依旧没有这方面保障。在过去几年中,有些州(如马萨诸塞州)已经通过类似法规,但是执法层面依旧没有什进展。
虽然这些法律在原则上是合理,它强制执行仍然存在着定困难。如果法律规定诽谤罪成立前提是诽谤者必须怀有恶意,那,这种恶意是难以证明。在目前群体差异研究所处这个早期阶段,们也难以证明诽谤内容是错误。此外,这些法律在宪法上是不受欢迎和边缘化,因为它们似乎削弱言论自由权利。除非有意煽动,bao力,公开批判无论公正与否,都是m;主权利传统所支持部分。正如们在第26章所读到,煽动者们往往不会走到明目张胆宣扬,bao力那步。
在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群体诽谤立法理由后,总统民权委员会没有批准这类法律。他们认为,对批判应对方案应该是反驳,更多反驳,所有光明正大批驳都应该被准许。然而,委员会也将通过邮件发送匿名仇恨信确定为项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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