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类似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不会始终被严格执行,部分原因是执法*员不重视,部分原因是特定地区偏见足以限制*员,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受到歧视人很少会选择投诉(很多人只会默默溜走)。当检察机关严肃处理这些案件时,罚款通常也只有十美元至百美元,于是检察官认为不值得为此大费周折。法律很少规定撤销违反者营业许可。排挤中国人或黑人酒店经营者可能会被判有罪,但只会被罚几美元。他只需要乖乖付钱,并将这小笔记在广告支出或是营业日常损耗账上,就可以继续他歧视性做法。
这些法律合宪性已经确立,它们目前普及也预示着将来会有更严格执行。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应该设立个专门委员会来执行它们,这个委员会职能包括与违法者非正式协商、对违法者做法律教育,如有必要则撤销其执照。
公平教育实践也是近期立法主题。在某些国家特许经营私立学校在实际招生中排挤某些少数群体成员(例如,些医学院歧视犹太和意大利申请人)消息被披露之后,立法机构已经对其做出限制。法律禁止学校(通过照片或问卷)询问申请人所属群体信息,录取只依据成绩。这项法律对许多从未实施歧视学校造成行政上不便。然而法律支持者认为它实现个理想目标。不用说,在那些法律上许可教育隔离州,就不存在这样制度。
公平就业法:罗斯福总统下令建立个战时机构,以确保公平就业机会。这种做法似乎吸引公众关注。4然而,国会由于没有为其有效运作提供足够资金。所以,对违反这项命令者惩罚,或是委员会起诉并调查违法行为权力,并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战时机构期满后,国会也未能通过法律将其确立为个常设z.府机构。
尽管这项命令遭到国会反对,但FEPC仍然是个“时机成熟想法”。在1945年,纽约通过埃维斯-奎因法令(Ives-Quinnlaw)。然后,约有半北方州与西部州都颁布类似法律。许多城市也已经通过FEPC法令。在通常情况下,违反该法律并不会被处罚,但是委员会令人不适审讯和对其公众形象损害足以构成对违法者惩罚。然而,调解已经取得如此多成就,以至于在大多数存在有策略执行活动(实际上就是“调解”)地方,其结果都被认为是非常成功。除由此产生新就业机会,少数群体士气还因为知道他们作为劳动公民权利受到公众关注而有所提高。
1950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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