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手中。你只要下手惩罚就是。”因此这名男子从幼年时代直到长大成人,不断行使他特权。七岁时,他为杀害讨厌奶妈,夜里将溜冰鞋摆在楼梯上。如果神明认为他惩罚不正当,奶妈就会注意到溜冰鞋;如果神明认为他惩罚正当,奶妈就会踩到溜冰鞋摔下去,结果奶妈摔断颈骨死。
有位少女在路上蒙住眼睛玩捉迷藏。男子悄悄拿开地下道孔盖,在旁观察。结果少女失足掉进洞里摔死,蒙主召宠。他拧亮名医师诊间本生灯,医师抽着雪茄走进房间,浑身着火,蒙主召宠。男子深爱地铁这个“惩罚”工具,众多男女在地铁里蒙主召宠。在人流高峰地铁月台边缘丢下手提包,便有女人被皮包带绊倒摔下铁轨,被车轮辗断脖子。这名男子还溜进名锻造师工地,将大铁锤柄弄松。锻造师扬起大铁锤时,被松脱铁锤砸死,诸如此类。
举例就到此为止,若是从刑法学及犯罪学上仔细思考这种“”,应该是个非常耐人寻味主题。有句玩笑话说:“医生得杀上几十个人才能出师。”对于被包括在这几十人当中病患当然是不公平,不过这种善意杀人(?)不能算是罪恶。如何区分这类行为与谋杀呢?“”就在这种界限间左右徘徊,但要在其中划出明确界限,想必非常困难吧。想这点正是这个问题需要深思。
(收录于《侦探小说之谜》、《乱步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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