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件就是个典型例子。20世纪90年代中期,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是美国哈里伯顿公司子公司,当时由未来美国副总统理查德·切尼领导。该公司和法国德希尼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以及丸红株式会社(即塔拉罕事件中日本公司)联盟,为尼日利亚伯尼岛油田提供装备。为赢得这个价值20亿美元合同,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为卖方联合体找到个伦敦律师,通过他向尼日利亚*员支付1.88亿美元贿款。此案被公开后,被送到法国个预审法官桌上。该法官在2004年5月收审这个伦敦中间人。美国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启动调查。最终法国和美国达成项协议:法国法官放弃追究哈里伯顿公司及其子公司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法律责任,因为美国z.府对该案进行过调查。美国检察官随后发现,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董事已经收取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对他们提出指控。但相对于涉案金额,判决实在太轻。最终,组织支付1.88亿美元贿款,领取1000万美元回扣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首席执行官艾伯特·杰克·斯坦利却只被判30个月监禁。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总共被罚5.79亿美元,而德希尼布却是3.38亿美元。在位法国法官揭露案件中,个法国公司被判处向美国z.府而不是法国z.府支付3.38亿美元罚款!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而在达成塔拉罕交易时候只是名小职员,出现在份涉案金额比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案小得多项目中,没有拿分钱回扣,却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为柏珂龙从开始就不想配合美国司法部调查。这种完全不成比例处罚是如何变得合理?看资料越多,就越感到沮丧和厌恶。
同样,发现在美国司法系统里,不仅仅是关于案子,所有案子都是场交易。美国司法部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给他提供几种可能情况:要同意合作,并自证其罪,然后开始漫长谈判(99%案子都是这种情况);要选择反抗,走诉讼程序(在研究几百个案件中,只有两例是这种情况);要用拖延战术(就像阿尔斯通案),但要自担风险。
因此,所有公司都倾向于与美国司法部或证券交易委员会谈判,最终达成交易。此外,有谁听说过阿尔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达尔先后签署过和解协议?
不幸是,案子进展不是这样。显然柏珂龙试图让美国司法部相信他进行内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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