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你好帅,”一个当时来为他加油的辣妹有些兴奋地说,“真的,我都哭了。你比完还接受采访,太厉害了。”
“嗐,那队伍挺弱的,小意思。我的目标可比这个高多了。”
“可我激动坏了,周围的人也都喊着你的名字,兴奋得不行。”
“我自己倒是更忘不了第二场的逆转助攻,补时的高速反击。”
“是啊,是啊,我也很激动。”
世人多半都希望实名报道。
举例来说,当在便利店或饭店里拍“恶搞”视频、在社交网络上发表歧视言论的初高中生激起众怒时,网民根据其账号从前的发言来人肉当事人的案例不胜枚举。真名自不必说,学校名、打工地点,有时候连住址都会被挖出来。
个人信息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这正说明,人人都认为应该公布实名。
近年来令人目不忍视的少年恶性犯罪层出不穷,保护加害者的《少年法》第六十一条只能说是过时了。法律也需要更新换代。
市民团体举行了要求公开少年加害者真名的签名活动,现在已收集到一万两千人的签名。
例屡见不鲜。《少年法》的局限就在于此。
少年A。
少年B。
少年C。
都只有符号的意义。
辣妹不像是懂得那记助攻精彩在哪里的样子,但毕竟是在夸他,他自然受用。
他们又津津有味地聊了会儿足球。
没聊多久,一个朋友提起爱美被害案,话题就转到了案子上。
“仅仅为了爱美,也非判凶手死
《少年法》必须改变。
文章中有掩不住的怒气。
正纪对足球的激情熄了火,却弄到了和朋友聊天时的谈资。和足球比赛一样,他在聊天时也爱当主角。
他关掉房间的灯,直接上了床。
到了午休时间,正纪在六个人的小团体里侃侃而谈。他拿桌子当椅子坐,兴致勃勃地讲他的足球。这次讲的是他在东京预选赛上上演帽子戏法的那一场。
盗窃的少年、强制猥亵的少年、诱拐儿童的少年、杀人的少年,在报道中都叫作少年A。如果是多人犯罪,就加上B、C、D——字母不断增加。
从发现被捕的犯人是少年的那一刻起,犯人就不再有“脸孔”,而只是单纯的“符号”。社会只会记住残忍的罪行,犯人却被遗忘——不,犯人没有名字,所以一开始就不会被记住。
如果法律只会让案件被淡忘,那又有何意义呢?
与此同时,无论被害人家属何等伤心,如何请求,被害人的真名与个人信息都会被公之于众,名义是“如果不是实名报道,就难以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是否真的发生过)”“为了公众性与公益性”。
照这种逻辑,不更应该公布犯人的真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