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变的,但是夫妻二人约好,对对方的肉体出轨不加限制。比如说,你真的想去跟其他人发生关系,我也不反对。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这一约定必须是夫妻权利对等的,男女双方都不约束自己配偶的肉体出轨。不能说只是男的可以出轨,而女的不可以,只能在家里忍着。这种开放式婚姻与换偶活动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换偶活动是夫妻双方约好的肉体的短时间一次性出轨活动。
在谈过三种不同的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关于出轨的处理方法,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要不要用法律惩罚婚外性行为。我记得在2000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恢复通*法。其中一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这个司法解决是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让警察来抓*。
这个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我们全都表达了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法。这种想法非常不妥,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是一个涉及结婚人口40%(婚外性行为比例)左右的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么警力是明显不足的。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的人,而让多数犯法的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是,对于婚外性行为可以有两种立法态度,有一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的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的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的一对一关系的人;另一种立法的态度,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进行审判,主要目的是严厉地惩罚和打击出轨的一方。通*法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落后的东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的石头刑,把那些通*的妇女搁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时代的产物。我认为道德审判的角度是不可取的,因为道德情绪会过于蛊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态失控,最后变成非理性的宗教审判。
我的第三点考虑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适吗?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控制的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了我们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的空间。
有位得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叫作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他曾经有一个说法: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