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明法律化身,大明司法最高裁决者,唯能阻止李佑拿着大明律来壮声势人,刚刚亲政景和天子消化其中弯弯绕绕,时间只能无语,挥挥手让李佑继续去问案。
与此案无关,与廷推大学士关系也不大中立者听完李大人向天子讲解,细细品味之下,愈发感到李佑今天出招有两点妙处。
首先,李佑这个司法解释甚为巧妙,无论是杀还是放,字字套上大明律,叫人根本无从辩驳,却又全在他这个主审念之间。所谓运转之妙,存乎心也。
其二,权谋施展得极其巧妙,酝酿时如同羚羊挂角无迹可寻,但出现时又势如山崩,静如处子,动如脱兔哪。
正常情况下,无论户部是否涉案,丁前运使绝对不会攀扯出户部来,这是心照不宣潜规则。
,所以以监守自盗判罚,只须抄家退赃。
如果户部被隐瞒不知,则案犯行类同偷运私盐盐枭,依大明律,属于*员受财枉法之罪。大明律另有条文,*员偷运盐与私盐贩同罪,以其贩运私盐数量,乃死罪无疑。
故而臣判曰:以犯赃入罪,按例要削籍为民,并抄没家产,永不叙用。亦或以私盐入罪,按律当斩,家中男丁戍边,女眷发卖教坊司。
这其中关节,在于户部是否知情,直接关系到案犯以何种罪名入罪。人命关天,大明自皇祖以来,向有慎刑之说,故而臣不能不慎重!之前数日本官并非推诿拖延,而是理不清户部在其中有多大责任!”
李佑司法解释,权威不能再权威,口个大明律,那是太祖皇帝颁布,原则上足以压倒切。除非搬出同样是太祖皇帝颁布司法解释宝典明大诰。
但是现在,李佑却硬生生地近乎无中生有,制造出个非正常情况
但明大诰是所有大臣都想丢到故纸堆里,并让它永不见天日玩意。如果*员们还想体验被扒皮抽筋刺面砍手剁脚话,明大诰里可是都有。
话说李大人苏州和扬州做官,前后加起来有两年工夫。期间不是当推官就是亲民官,几乎没有不和刑名狱案打交道时候,熟能生巧后对案情轻重判法有着下意识直觉,这是大多数高居庙堂衮衮诸公所不具备。
接受两淮盐案当时,李大人就感到丁前运使罪名可轻可重,如果按贪赃论罪应该不会处死,只要不贪污存粮,近些年没听说过哪个*员因为贪赃被处死,这是大家普遍认识。
但此外也可以按照贩运私盐结案,那样丁运使必死无疑,他这十年贩运私盐不知几亿斤,怎量刑也是个死,区别只是怎死法而已。
有这个隐约灵感,他便特意去查大明律,于是更加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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