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经营电脑配件。本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吴兆光家中发生火灾,吴兆光死在火场中。
中心现场为铁东区富都华城A区9号楼633室,亦即死者吴兆光私宅。住宅为三室两厅结构。人户门为单侧内开铁制防盗门,门锁完好。门口鞋柜下方有只塑料拖鞋(左脚)。起火点在客厅。除卫生间及北卧室外,室内大多数物品均遭焚烧。客厅东侧有组布艺沙发,经火烧后仅剩钢质框架,且部分塌陷。沙发下方有另只塑料拖鞋(右脚)。沙发西侧80cm处有融化变形塑料制品,初步判断为塑料桶,从中提取到汽油焚烧后残留物质若干。
死者尸体位于沙发西侧,呈侧卧状、头北脚南,尸体上面覆盖着大量火烧后衣服残骸。在死者手腕及脚踝处均发现半融化胶状附着物,怀疑死者生前曾被胶带束缚手脚。
从尸检情况来看,尸长174cm,全身大面积烧伤,以左侧为重,已呈焦炭状。躯体右侧身下衣物尚存,全身上身残存衣着由外向内依次分为卫衣和棉质背心两层,下身穿家居裤、衬裤、内裤等三层,脚穿棉袜。
尸检情况表明,尸体表面有红斑及水泡,部分皮肤炭化,皮肤裂开呈直线,创口表浅,无出血。尸体四肢蜷曲,唿吸道、胃、十二指肠内有吸人及咽下烟灰颗粒,唿吸道内有热灼伤,唿吸道黏膜充皿水肿,组织坏死并形成溃疡。在心脏及大血管内血液中均检出氧化碳成分。此外,尸表无明显外伤。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颞骨岩部无出血。未见损伤性颅骨骨折。毒物化验未见异常。上述尸体征象表明死者系被焚烧致死。
现场已遭焚烧,加之火灾扑救中高压水龙冲刷,原始形态已遭破坏。经现场勘查,未提取到有价值痕迹。
据负责扑救现场火灾铁东区消防大队第二中队相关人员介绍,当晚时左右,他们接到指令前往火场扑救火灾。消防车行至富都华城A区9号楼附近,发现唯消防车道被辆车牌号为CA3589E灰色五菱面包车堵住,无法抵达9号楼楼下。鉴于火势较大,消防员只能徒步前往火场并用园区内消防栓展开扑救。随后死者家属抵达现场,在她要求下,消防车强行撞开灰色五菱面包车,但为时已晚。
耐人寻味是,阻挡消防车通过那辆面包车,恰恰就是死者吴兆光所有。
警方在119报警台调取报警录音,经死者家属辨认,确定报警者即为吴兆光本人。这成为本案重大疑点之。从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来看,死者生前曾被束缚手脚,那,他是如何拨打电话报警?
另个疑点是,警方经过对死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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