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创新非常有吸引力。第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风险很小。这些投资者仅仅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公
一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走向。
新航路开辟后,西班牙海上贸易获得的巨额利润让各国商人眼红。1599年9月,80名伦敦商人聚集在英国市政厅,希望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他们东方贸易的特许权。第二年,也就是1600年,“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也就是后来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EIC)成立了。英国商人集资3万英镑,出海远航。
三年后,在海峡对岸,荷兰人成立了又一个东印度公司(VOC),也想在海上贸易中分一杯羹,直接和英国人展开竞争。
西班牙的征服依靠的是军事力量,而荷兰和英国则依靠的是政治智慧:当时,荷兰和英国在欧洲自治城市中都是最发达的地区,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及组织结构,都从自治城市身上学习到了很多东西。
第一,自治城市需要向贵族购买某一固定地域的自治权,而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向议会或者国王购买某一领域的自由经营权。荷兰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拥有贸易垄断权。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则是一开始就向国王购买了东印度21年的贸易垄断权,之后又不断付钱续约,其签约付款的方式与自治城市完全一样。
自治城市可以自己立法,可以组织军队,可以发行货币,可以决定如何收税。而两个东印度公司同样如此,它们都从国王和议会那里获得特许,有权组建军队、占有土地、铸造货币、拥有法庭,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就成了两个移动的海上城邦:它可以发动战争、签订协议,甚至建立自己独有的法律及征税体系。
更为相似的是,两个公司都由众多“自由人”组成,并选举自己的“议会”和“z.府”。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面临着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两大问题。因为当时组建一支船队到东印度群岛需要巨额的金钱,不仅航程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还会遭遇风,bao、海盗等重重风险。
以前这类远航通常都是国王和贵族主导,只由少数人出资,与平民无关。英国的国土和国力都是荷兰的几倍,所以英国大商人一下子集资3万英镑。荷兰没有强有力的国王和巨富商人,于是荷兰人脑筋急转弯,进行了一个制度创新,面向荷兰的所有市民公开发行股票,不论你是船夫还是小贩,只要你有一点钱,都可以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分享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