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手段最严密、手腕最强硬皇帝之。
乾隆心思细密,万事求全,深知防微杜渐重要性。因此,他整顿吏治,是从抓请客送礼之类小事开始。腐败如同细菌,旦有滋生落脚点,就会迅速蔓延。小小不言礼物如果不加防范,必然发展成大额贿赂。所以他明确规定,各级*员之间,不得再以送“土宜”,即“土特产”之类名义赠送礼物。皇帝说,“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督抚为省表率,既收州县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遗又不可却,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送又不可少,层屡递及,督抚之所收有限,而属员之费不赀”。(《清会典事例》)
针对公款吃喝日益普遍事实,皇帝还规定,督抚大员们酬酢宴会切费用,“应出资自办”,派委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县等“藉端要结,甚且赔累”,(《清会典事例》)扰乱民间。
官场上,收受门包直是个小小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查*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史上第回,皇帝惩贪规定细化到大臣们家人。(《清会典事例》)
人们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g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乾隆以前,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犯官,如果在年之内将所贪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年,让*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g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
经过长时期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1000两(相当于今天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这改革,使清王朝惩贪力度上个极大台阶,使无数贪,,g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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