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就写出来。”
顾起元释然道:“原来如此,道你小小年纪如何写得出这等策论来,很好,很好。”
再看张原作判语,案例这样:富民李某杀人,用二十两白银买通王某,以王某之子王小某顶凶,事情败露,问如何判决?
张原判词写道:“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夫使二十金可买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依律当判李某斩立决,王氏父子,愚昧无知,罚作苦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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