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律法来判,甲儿子不肯尸检,对官家隐瞒不报,无疑是藐视玩弄官府,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另种意见则是觉得甲儿子为传宗接代,生下儿子,这才对乙忍气吞声,是孝道表现,理应从宽处理,可以减免罪行。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纷纷加入争论,最后还是内阁给出批示:甲儿子其情可悯,但其罪也可恶,所以两相折中,杖百,流放就免。
在唐泛看来,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来掩盖自己卑鄙,钻法律空子典型表现。
因为按照规定,甲儿子只要在老爹被杀之后马上就杀掉乙话,本来是可以免罪,但他没有那做,反倒拿着乙钱去享受几年,然后娶老婆,生孩子,这才跑去捅死乙,就说是为父报仇。
,杀人是无罪,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处死话,如果这个时候子孙还跑去报仇杀人,那就要杖百,流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儿子没有当场杀人,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下结。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体,很多人家不愿意这干,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申请,也就不会坚持,切以当事人家属意愿为准。
这样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法律空子。
刑部和内阁未尝不明白这个道理,只是甲儿子以孝道来做护身符,明代以孝治天下,如果他们重罚,就与当时教化不符合,所以朝廷最后选择在律法和情理之间作个相对平衡选择。
但这也直接便宜甲儿子。
他原先家贫,全靠乙赔偿田地才改善家境,这下人也不用死,老婆孩子也齐全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就过去,甲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
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儿子就拿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老婆,生孩子,等孩子长到三岁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捅死,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任务,可以为父报仇。
好,问题来,律法早就规定,爹娘要是被人杀死,做儿孙当场杀对方是没罪,但甲当时没有杀,也没有让官府判决,反倒与乙私,还瞒报官府,这就说明案子已经告段落,结果三年后,他又杀乙,按照规定,起码要杖百,流放三千里。
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还闹到刑部,判案*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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