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和财产。大禹就在会稽山大会诸侯(部族首领),公开杀不守井田规制且会盟迟到防风氏,宣布建立永远不解散军队,专门对破坏井田秩序部族进行讨伐。
从此,井田制真正站稳脚跟。
有点要清楚,平民农夫(自由民)分得井田,只能耕种,不能买卖或做任意处置。用后人话说,就是“国有私耕”。《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得正是井田制时代人地关系。国王在需要时候,可以没收平民农夫耕田赐给别人。在平民犯罪时,更是理所当然没收田产,甚至包括将犯罪者及其家人也没收为官府奴隶。也就是说,土地处置权在中央官府。平民耕种井田,永远不可能象真正私有财产那样转让和继承,自然更谈不上自由买卖。
井田制还有个孪生制度,就是奴隶制。
那时侯,国王、诸侯(部族首领)和大小族长,都拥有大片土地,这就是私家井田。这种私家井田,主人对土地虽然也没有名正言顺最终处置权,但却是比平民仅有耕作权大大进步。只要豪族主人(领主)不犯罪,不招天子讨伐,不在战争中失败,这些土地实际就是自己私有财产,可以转让、赠送甚至买卖。有土地,就得有人耕种。国王、诸侯和族长,就把战俘、罪犯以及因各种原因依附于他们穷困庶民,强力安排在自己土地上耕耘。除给耕耘者留下仅够生存物品,收获物全部上缴土地主人。国王和大大小小诸侯、族长及其家人,正是依靠从这些“奴隶井田”和自由农夫公田缴来收获物,维持着军队、官吏和舒适富裕生活。私家井田劳动者,就是奴隶,也叫做隶农。他们没有官府承认自由民身份,官府“料民”(户籍登记)也不登记他们入册。他们身份只存在于豪族主人(领主)“奴籍”之中。来源于战俘和罪犯奴隶,脸上还烙有或刺有主人家族特有徽记,即或脱逃,也无处容身。世世代代,奴隶们只能在主人井田里无偿劳作。奴隶耕作私家井田与自由民井田,唯不同是,私家井田中央只有水井而没有公田。千百年下来,井田制和依附在井田制上隶农制,已经成为密不可分个整体。就土地数量而言,自由民耕作(有公田与自耕田之分)那种典型井田,所占有土地数量,远远少于由隶农耕种私家井田。后来,私家井田渐渐获得国王认可,被称为“封地”,也就是封赐给贵族个人土地。
这种被强力禁锢于井田中耕作奴隶(隶农),是奴隶制主要部分。
另种奴隶,是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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