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人站在墙边,右手扶着铁栏杆,像是在眺望周围的样子,证人第二次看她的时候,她右手紧紧地握着铁栏杆,但是上半身已经探了出去,细麻绳也因此绷得很紧。正想说太危险了,来不及松开铁栏杆,只听见麻绳啪的断开的声音,女人已经不见了。
证据保全的结果和证人的证言,怎么看都对被告方不利。如果就这样结审的话我肯定输了。
要从根本上推翻如此有力的证据,唯一的办法就是证明女人是带着z.sha的目的跳楼的。如果这个事实明确的话,那么责任就在于z.sha者,而不应归因于某某百货商场
二信
有一句话叫祸不单行。从去年秋天到今年,我的事务所的成绩就惨不忍睹。
我也曾对你说过的,“东海火柴”事件,东海火柴可是我的摇钱树。我能够在本地混迹于上流社会,说实话也都是拜东海火柴所赐。那起东海火柴损害赔偿事件,让我败得很惨,差一点就一切从零开始了,幸亏由于常年的关系得以幸免。然后还没来得及喘息就是这次的事件。
这次也是我担当顾问的一家新建不久的某某百货商场作为被告的事件,读了一遍送来的诉状,我觉得这真是件麻烦的案子,很棘手。
诉状的内容,大致意思如下。
原告于某月某日下午三点左右和丈夫一起去买东西,在城市电车某某站下车,沿着某某大街某某百货商场的建筑物并肩行走,然而却意外地从某某商场的楼顶上落下一个人,砸在了丈夫头上,身受重伤,虽立即送往县立医院,终不治身亡。这是因为被告(某某百货商场)以招揽顾客为目的经营生意,却并未在楼顶上采取完备的防护措施所导致的损害,因此被告有义务赔偿损失并且慰藉原告。
大致就是以上内容。
当然,我应诉了。并且已经进行了十二次“口头辩论”,原告方提出了五件证物,进行过一次查证,那五件证物对我来说十分不利,其中最让我束手无策的是,对方先于我们向本庭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结果。
根据证据保全的记录,某某百货商场因急于开业,楼顶周围的混凝土墙壁里镶嵌的铁栏杆之间只安装了一部分铁丝网,恰好原告所走的附近的上方时尚未安装铁丝网的部分,栏杆之间只是系着两根细麻绳。对被告方最为不利的是,因为是要在上补安装铁丝网,混凝土墙壁就设计的很矮,还有一点,系着的两根麻绳其中一根,刚好哪个部分有明显切断然后又系在一起的痕迹。
单是这个证据保全的结果,对我已经十分不利,然而还有一个自称坠落的女人(坠落的是一个二十五六岁的女人)坠落时也在楼顶的目击证人,做了如下证言。